【大家健康 2006.03 文/楊錦治】

在眾目睽睽下吐露病情,或於一群醫師面前展露身體當教材,
恐怕是多數人上醫院時不樂見的情況。
醫療過程中,若覺得自己的隱私不受尊重,該怎麼辦?


網路曾流傳在宿舍偷煮羊肉爐,燙傷命根子而住院的「交大烤雞男」之「我的住院日記」,引起熱烈討論。儘管「交大烤雞男」以詼諧的角度看待這件燙傷意外,但遇到女護士為命根子換藥時,他的「羞恥心」不免油然而生。

 

空間不隱密 看診真尷尬

當你帶著身上的病痛到醫院看診,是否也曾碰過私人領空被侵入的經驗?

今年37歲的張淑美在6年前切除胸部纖維性囊腫,之後經朋友介紹,到台北一家醫院胸腔科找「名醫」追蹤檢查,確認有無不明硬塊。當她脫下衣服躺在床上時,突然發現除了主治醫師外,還有5、6名實習醫師圍過來。

張淑美在訝異及尷尬之餘,告訴醫師自己不習慣有這麼多人在,醫師卻回答:「他們只是來觀摩觸診的方法而已,不要太在意。」邊安慰邊進行觸診,但她已經聽不進去了。此後,她打死也不進醫院檢查,寧願自己在家DIY,「如果事先告知,或許排斥感不那麼重,甚至願意接受。」

30歲的陸明峰最不喜歡到醫院看診,醫師問診時,後面坐了3、4位病人等著,好幾雙眼睛盯著自己,總覺得不自在,只好含糊回答問題,也不知道醫師懂不懂。他也去過診所看診,不過隔音很差,外面都聽得到門診室的對話,心裡更痛快不到哪裡去,真不知道以後還可以去哪裡看診?

 

隱私權被侵犯 怎麼看?

上述案例,相信很多人曾體驗過。病患到醫療院所看診,常因沒有良好的看診空間,或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而無法釋懷,甚至排斥看診。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重建整形外科資深主治醫師陳呈峰指出,病人覺得隱私權被侵犯的狀況,最常發生在內診、手術、病房及病歷資料,尤其女性病人內診時的感受最深刻。

談解決辦法之前,得先釐清什麼情況是「隱私權被侵犯」?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劉素芬表示,病人就醫時,如果與自身有關的資料文件,或身體等私人領域受到不當的待遇,就是隱私權被侵犯。

與自身有關的資料文件,包括過往和病情相關的經驗(如性經驗、吸毒、酗酒)、疾病史(如痔瘡、攝護腺癌、尿道炎等較隱諱的疾病)、病歷資料被不相干的人獲取等;身體領域則是指當身體部位需要進行醫療行為時,有不相干的人在場等狀況。這些情形大都在病人沒有被告知,或者在沒有得到尊重的情況下進行,造成病人生理和心理不舒適。

 

清場與否 由病人決定

首先從重大流行病人的隱私權來看,陳呈峰說,重大流行病患都需要提報衛生署,不過,醫院在兼顧公眾利益和個人隱私的考量下,應該只有管理者(如負責照顧的醫護人員)才能知道病人資料,且不能洩露。

至於門診空間隔離不佳,劉素芬表示,醫院的環境往往根據醫療人員的角度去設計,反而疏忽病人的需求,常見門診室裡有其他候診病患,其實是圖醫生方便。

尤其當病人需要讓醫師診斷下腹部、照X光或乳房等較隱私的部位時,門診室裡常有多位候診病患,或有實習醫師,不免讓病人感覺少了隱私,甚至顧忌他人在場,而隱瞞病情,影響醫師診斷。

陳呈峰指出,這種狀況是醫院犯了「架構上的錯誤」,非全是醫生的錯,「其他的病人在外面等待,才是正確的做法。」另外像病人認為醫師查房或手術室出現不相干的人,只要醫師善盡事先告知的義務,讓病患瞭解這些人在場的作用,該不該「清場」,由病人決定就可以了。

不過,醫學中心設置的教學門診,常常是為經驗豐富的醫師或患有罕見病症的病患所設,而有「會診」或出現實習醫生的情況。馬偕醫院公關王紀威指出,病人若掛教學門診,事先要有心理準備,瞭解並體諒門診程序。如果病患不能接受,也可不掛教學門診。

此外,醫生也要盡到保護病人的責任,如果病人得了嚴重的疾病,卻不願讓家人知道,陳呈峰建議,原則上要尊重病人的隱私權,但可勸其尋求家人、朋友的支持,會比一個人和病魔作戰好。

 

法令無具體規定
醫院把關形式化?

隱私權在台灣漸漸被重視是近幾年的事,但醫院如何尊重病患的權利,目前法令的規範不夠完整具體,更遑論醫院顧及的周延性。因此,病人的隱私沒有受到保護的例子,仍經常發生。

劉素芬說,關於病人的隱私權,法令還沒有明文規定,只在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提到「病人病情資料應受到保密」,與「醫療法」第56條提及「醫療機構應依其提供服務之性質,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」,實際上沒有進一步規範保護的方法,頂多載明萬一發生事情,適當的罰責要參照「醫師法」【註】。

法令規範不足,加上醫療院所實施不夠完善,一旦隱私權被侵犯,台灣民眾通常選擇默默承受。

但也有少數人懂得向醫院申訴,爭取自己的權益,目前很多醫院設有申訴管道,以新光醫院為例,民眾可以書面投書,或到稽核室申訴。新光醫院院長室秘書王啟儒指出,該院對於病人隱私權維護盡量做到完善,不論看診、換班都只維持1~2名醫師;處理病情資料的態度也要求謹慎。

王紀威則表示,病人住在馬偕醫院病房內,通常只有主治醫師、住院醫師及一名護士陪同巡房,不會有大隊人馬的情況,如果病患不妥,可以跟醫師溝通。他特別指出,即使媒體對病患拍照,院方都會提醒不能拍攝臉部。「只要有可能被認出來,都必須避免,以保護病人的隱私權。」陳呈峰補充。

醫院為民眾服務的立意很好,不過,劉素芬認為,卻可能做得不夠徹底,她常聽到民眾反應,申訴案件時,有關人員總客氣地表示會詳加查證,但結果常是以其他理由婉轉說明,甚或沒有下文。

相較於歐美國家,非常注重醫院的空間隱私和醫療資訊隱私,不但有隱私法明文規定保障病患權利,醫院的空間設計也會考慮病人需求,在這方面,台灣的醫療環境還有一段路要走。

 

一號守門員仍是醫生

既然醫院把關不夠徹底,至少醫師要盡到保護病人隱私權的責任。陳呈峰舉例,在一次醫療會議中,某位醫師詢問在場醫師,他的一位未婚女病人因下腹痛就醫,他懷疑可能是骨盆腔發炎,當問到病人是否有性行為時,女病人回答:「今年沒有。」意即以前有過性行為。由於女病人的男友是醫院同事,醫師怕病人男友前來翻閱病歷,對於是否要寫進病歷感到遲疑。

關於這個問題,陳呈峰認為應該要照實記錄,才能診斷病情,「保護隱私權不要因『非』而影響『是』。錯是錯在後面偷翻資料的人,不是前面照實記錄的人。」

他還提到一名到醫院檢查腫瘤的病人,回診時因身體不適,要媳婦自行來聽檢查結果,卻遭陳呈峰拒絕。他認為,這關係到病人的隱私權,病情只能告知當事人,便要求媳婦打電話給婆婆,婉轉說明醫生保護病人隱私的立場,後來婆婆便親自前來。

陳呈峰說,保護患者的隱私,必須是醫師的基本訓練,否則有時醫師以為給了病人方便,卻有可能傷害他的權利。

 

別吞下不適 保障隱私權

醫改會在2000年11月委託中央通訊社進行的「醫療品質民意調查」中,有一項「看病環境是否讓民眾感到被尊重?」的問題,結果顯示,台灣民眾的門診經驗普遍不佳,而且醫院的情況比診所還嚴重,尤其在醫院看診時,其他病人一起在診療室裡的情形,高達近50%;甚至有一成民眾認為,醫師診療時,隱密性做得不好,認為好的也只有1/4。

雖然是多年前的調查資料,在醫改會看來,現在仍未明顯改善!「病人在醫院感受隱私權被侵犯的情況,說大不大,說小不小,卻是很重要的議題,」劉素芬建議,「病人認為隱私受侵犯時,一定要在當下向醫護人員、醫院管理階層或衛生主管機關反應,要求立即改善,才能維護自己的醫療權利。」

【註】
1. 醫師法第23條規定:「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,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,不得無故洩露」。
2. 醫師法第29條規定:違反者,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常見6種隱私權受侵犯的狀況

1. 身分曝光:經媒體或私下流通,使病人的身分曝光,被大眾知道某人有某種病情,例如易引起恐慌的愛滋、傷寒、痲瘋、SARS等重大流行病。
2. 空間隔離不完善:醫院空間沒有適當隔離,問診過程全都露。
3. 病情資訊外流:當病人從A醫院轉到B醫院就診時,發現院方對自己過往病例瞭若指掌,才知道原來兩家醫院的工作人員有互通消息的習慣。
4. 一人問診、多人看診:主要指身體隱私權被侵犯,在婦科尤其常見。當病人褪下衣褲,準備讓醫師診斷時,身邊常有候診病人或實習醫師等多人在場。
5. 同性相吸、異性相斥:除了女性希望婦科疾病給女醫師看診,男性病人也會因敏感部位給女醫師看診或女護士換藥,有不自在的感覺。
6. 旁人隨意進出病房:尤其是住2人以上的病房,常有其他非親友的人進出,干擾病患休息。

資料提供/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劉素芬  整理/楊錦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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